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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条例
欧盟条例EC 261/2004
保障范围:
- 任何从欧盟机场出发的航班;或
- 欧盟航空公司抵达欧盟机场的航班。
航班取消:
可获金钱补助,除非:
- 由于航空公司不可控制的特殊情况所导致(例如恶劣天气、航空交通控制、罢工或骚乱等);或
- 航空公司在出发前不少于14日或更早的时间通知乘客原定航班已取消;或
- 如获提供改乘航班:
乘客在出发前7至14日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:乘客只须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2小时上机及到达最终目的地时间比原定航班迟不多于4小时;或
乘客在出发前7日内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:乘客只须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1小时上机及到达最终目的地时间比原定航班迟不多于2小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