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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容院業務轉讓 消費者非「肉隨砧板上」!

美容院業務轉讓  消費者非「肉隨砧板上」!

市面上不少美容服務以各種折扣、優惠作招徠,讓消費者先以預繳方式支付服務或療程,再享用服務。然而,當遇到商戶(下稱「舊商戶」)轉讓其業務予另一商戶(下稱「新商戶」)時,新商戶可能未必同意或能夠繼續為消費者提供原本約定的服務,卻又不同意退款。本會在過往不時接獲投訴,就曾有新商戶要求消費者須額外消費或接受修改條款後,才可繼續享用服務;甚或表示沒有消費者以往使用的儀器或同樣的美容服務為由,轉售其他美容套餐。

 

面對如此情況,消費者難免感到進退兩難、大感無奈,最終或會選擇與新商戶妥協,或放棄使用服務而蒙受經濟損失。事實上,除與新商戶妥協外,消費者在法例賦予的時限內,原來是享有向新舊商戶追討未消費的餘額的權利!

法庭個案及投訴個案

判決日期:2012年5月23日

 

當事人從九龍旺角一所美容院購買並預付了數萬美元的美容套餐,後來該美容院停止營業並將其業務轉讓。

 

法庭裁定新舊商戶均需向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。舊商戶因為表現出不提供已付款服務的意圖,違反了合約;而新商戶作為業務受讓人,根據《條例》,應對舊商戶因其業務而產生的債務和義務承擔責任。

 

法庭指出美容服務為個人服務,即使新商戶願意繼續提供已購服務,甚至設法安排舊商戶的美容師為當事人進行服務或治療,這並不會改變服務提供者身分已改變的事實。新商戶不能在未有取得當事人的同意下,堅持執行舊商戶與當事人之間的消費合約。

投訴人於10月在美容院購買療程(包括面部美容、排毒及紋眼線),期間一直順利享用服務。一年後,她突然發現店內職員人面全非,制服亦更改了,始知該店已被另一公司收購。新公司表示會繼續為她提供服務,並出示一張「關心美容計劃」文件,內容指出「新公司免費為閣下完成舊公司未完成的/相似的服務療程(不包括客貨產品)」,投訴人於是簽署作實。

 

然而,當投訴人於預約時間抵達美容院接受餘下服務時,職員此時卻聲稱沒有她以往使用的排毒儀器,遂推介她轉用及購買其他美容套餐。由於新療程相當昂貴,投訴人不欲再花費,便提出將餘額轉做最普通的美容服務,豈料要求遭到職員拒絕。幾番爭論下,職員最後建議她支付$3,056及扣減18次現有療程,以換取魚子再生療程,並揚言若不接受此安排便無法再為她預約服務。

 

投訴人向本會作出投訴,經本會調停後,新公司提出「退回$3,056、不再為投訴人提供服務」,即投訴人將不能再使用餘下服務的方案。投訴人認為追討困難,亦不想使用新公司的服務,因此接受方案。